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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2008-05-23 11:09:13
去年3月,张先生在市内某楼盘以9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套房产。在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张先生一共付了15万元现金(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15日。就在7月12日,张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原来,张先生购买的那套房产的价格已上涨了1000多元/平方米。张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开发商坚持不卖房给张先生。
律师点评:如果张先生确实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一房两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地产律师:朱延红电话:0763-6882222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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