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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全国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市
2008-02-27 10:14:11

  清远:全国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市
  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要达80% 
  
  本报讯 (记者叶慧勤)我市已被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市政府要求,有关工作的方案要在3月底上报到省,6月底前全面启动,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80%。这是昨日下午,记者从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了解到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志强参加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人人都享有基本医疗,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确保广大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权利的迫切需要。因此,在去年9月,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下发到我市,市政府非常重视,当月18日便召集了由劳动、社保、财政、公安、卫生、民政、残联、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协调会,把我市居民情况摸清,做好预算。到今年2月23日,我市已经被国务院和省政府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梁志强在会上强调,按省的要求,我市有关工作的方案要在3月底上报到省,6月底前全面启动,年内要实现覆盖率达80%。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职责明晰,协调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完成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经调查,我市城镇居民人口57.2万人,其中低保户14737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1912人,重度残疾人7304人。医疗消费水平为平均人次住院费用为3944.77元,平均每人每年占住院费用为314.2元,各级财政补助合计需32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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