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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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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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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对比,有哪些变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从《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同时,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二、当前我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对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应当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1、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应具备哪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现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应具备5方面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24条)。规划编制单位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罚。(62条) 2、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哪些不需要? 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36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违反规定将如何处理? 答: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38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39条)。对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61条) 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办理什么许可证?未取得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如何处理? 答: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1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65条) 5、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什么部门批准吗?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将作如何处理? 答: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44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66条) 6、能否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答:不能随意修改。草案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50条) 7、城乡规划应否公开? 答: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26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也要公布。(40条) 8、能否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批准建设项目? 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42条) 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如何处理?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等处理。(64条) 10、建设单位不按时报送竣工资料,将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7条) 1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将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68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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