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清远市星河明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清远市星河明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印章的公告 清远市星河明居小区经两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刻发了“清远市星河明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清远市星河明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于2007年12月12日启用。今后小区一切对外事宜及一切经济活动均以这两枚印章为准。原业主委员会印章同时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两枚印章如下:
清远市星河明居小区业主委员会20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