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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吧争执殴人重伤两未成年人被判刑
2007-07-05 09:30:10

  近来人们议论得较多的是网吧害人,这种说法未免太过偏激,但部分网吧的经营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置严禁未成年人上网吧的规定不顾,致使未成年人有机会上网,并沉迷于网络游戏,从而导致未成年人荒废学业,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也不在少数。日前,清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分别判处两未成年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隋某和陈某,均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养成了不良的习惯,长期沉迷于网吧,无心上学,荒废了学业,初中毕业便掇学在家。2006年2月3日零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等人在清新县太和镇某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廖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害人离开网吧后,在途经清新县清和大道某旅馆对面的小巷时,与被告人陈某等人再次相遇,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被告人隋某知道情况后,即伙同“傻奇”、“番薯昌”(均在逃)等人携带开山刀、匕首等凶器赶到现场。被告人隋某首先持刀砍伤了被害人廖某的左肩部,随后,被告人陈某、隋某等人继续围着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向两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九万元。经清新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共60000元。
  清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有主观因素如未成年人心理的还未成熟、自控能力差、社会的认知程度不强、分辨力差等,也有客观因素如社会环境、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方面。由于未成年人还未完全发育成熟,特别是心理方面还处在一个相当落后的阶段,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会给学习带来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令未成年人荒废学业。同时,由于网络游戏中含有大量的暴力成份和不健康的东西,而未成年人的分辨力不强,模仿力却很强,很容易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往往会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的习惯,性格出现缺陷,暴力倾向严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如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网吧的开办条件,加大对网吧的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网吧的情况要严肃处理;立法部门要对这类行为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做一个良好的公民;家庭(父母)要加强对孩子的管教,要做好榜样,使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等等。希望社会各界对此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动员起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黄钢军吴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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