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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股民上诉求死遭驳回
2007-05-19 09:35:29

江南 佳木

  炒股失利,无法归还他人委托炒股的巨额资金,陷入绝望的南京股民许国鸿亲手掐死22岁的女儿后自杀未遂。案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许国鸿,立即上诉,请求加重惩罚———判处我死刑吧!

  代友操盘血本无归
  1954年出生的许国鸿,原来在南京市药业股份公司工作。在女儿很小的时候,妻子就去世了。为了不委屈女儿,许国鸿多年来一直没有再娶。他很辛苦地把女儿拉扯大了。
  许国鸿有一项业余爱好———喜欢研究股票,不仅研究,他还投身股市,对股市起伏波动有良好的感觉。平时和亲友、同事谈起股票来,他总是眉飞色舞,在实战中也确实赚到了一些钱。
  周围的人纷纷把自己的资金放在他那儿,请他代为操作。许国鸿推脱不掉,只好接受请托。他从2000年起,开始帮朋友们炒股。许国鸿也没有让朋友们失望,在股市里一番搏杀,带给朋友们不菲的收益。朋友们见他在股市里如此得心应手,便没有急于要他还本付利,反而把越来越多的资金交给他操作。
  朋友童强通过交通银行转账给许国鸿30万元,许文总共交给许国鸿200万元,王河2003年底两次给许国鸿20万元,2004年再追加40万元,后王河为了带妹妹王郦一起发财,又介绍王郦和许国鸿认识。王郦在2004年分两次给许国鸿80万元委托其炒股。由于股市瞬息万变充满了风险,每次接受朋友们的委托后,许国鸿都郑重其事地让他们放心,承诺给他们50%甚至更多的回报。
  正当许国鸿在股市里搏杀且斩获不小时,瞬息万变的股市变脸了。不知道从哪天开始,股市进入了跌跌不休的漫漫熊市。许国鸿在股海中拼命挣扎,却眼睁睁地看着以前赚的利润逐渐减少,最终化为乌有。股市的血盆大口把他的本金几乎都吞噬一光,当然包括前面几个朋友委托给他的300多万元。股市有风险这句话,许国鸿一直都是提醒那些刚入行的,现在这句话在自己的身上应验了。

  朋友索债杀女自杀
  在股市里的惨败,许国鸿开始的时候还瞒着朋友,指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悄悄再赚回来。后来眼见自己回天无力,肯定难以兑现对朋友们的回报承诺了,他不得不频频向他们吹风:股市有风险。没想到这风一吹,朋友们都认为既然赚不了钱了,就赶快把钱还拿回来吧。
  童强最先要他还钱,许国鸿也陆续地把部分股票割肉还给他一些。至2005年,许国鸿共还给童强11.3万元。但后来童强多次索要,许国鸿却是一拖再拖。许文也一直要许国鸿还钱,许国鸿确认至2005年底总共欠其200万元,承诺2006年3月底还清。但到了2006年3月底,却是分文未还。
  2006年4月中旬,童强一次又一次向许国鸿索要炒股款,许国鸿答应到4月18日将钱还清。王河也多次打电话要其归还炒股款。望着账户上剩下的仅仅5万元钱,许国鸿感到愧对朋友们的信任,无颜再见他们。每次接到索债的电话,他都感到心惊肉跳,时刻处于紧张焦虑的状态。
  绝望之中,他想到了死,但舍不得相依为命的女儿,担心自己死后正读大学的女儿被债主逼债。他决定带女儿“一起走”,于是他把那5万元钱提出来,强压恐惧和痛苦,决定带女儿出去旅游,想和女儿在一起幸福地生活几天。几天后,父女俩一起到上海度过了一段快乐时光,可爱而单纯的女儿全然没有看出父亲有什么异样。
  4月17日,许国鸿和女儿从上海旅游回来,那天傍晚,他早早给女儿做了一顿丰盛的晚饭。吃完饭,许国鸿像平时一样陪女儿看了会电视就回自己房间了。
  一直未眠的许国鸿一直等到4月18日凌晨3点,悄悄推开了许桢房间的门。女儿正在熟睡,许国鸿静静地端详了许久,默默对女儿说:“别怪爸爸心狠,爸爸也是为你好!”然后,他猛地用手掐住了女儿的脖子,直至女儿机械性窒息死亡。
  许国鸿用一条红色的丝巾盖住了女儿的脸,然后匆匆地离开了家。许国鸿准备去丽江跳崖自尽,因此他直奔机场飞向云南。

  自杀未果请求法院判死刑
  身心俱疲的许国鸿到了丽江,拦了一辆出租车,要求去悬崖。一路上,机敏的出租车司机发现这个客人神情不对,到了悬崖边无论如何不让他下车,并把他送回丽江市区。跳崖不成的许国鸿想到了跳江。然而,他在江边徘徊了很久,望着波涛汹涌的江水,他犹豫了,最终还是没有勇气跳下去。
  4月19日,许国鸿从丽江坐车来到大理,入住了一家酒店。晚上,许国鸿喝了些酒,在酒店房间内用玻璃杯碎片割腕自杀。次日,已经昏迷的许国鸿被打扫房间的酒店服务人员发现。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许国鸿苏醒后,在医院接受警察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在南京杀害其女儿的犯罪事实。
  2006年4月24日,许国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经有关部门鉴定,许国鸿无精神病,作案时有责任能力。
  2006年1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国鸿在接到一审判决后没有像一般犯人那样想减轻刑罚,他上诉称,其罪当处死,强烈要求判处其死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许国鸿故意非法剥夺其女儿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许国鸿是在因炒股失利无法归还他人资金、对生活失去信心的情况下犯罪,又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许国鸿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要求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故对其要求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依法对许国鸿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7年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除许国鸿、许祯外其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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