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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通告
2007-02-18 00:22:49

  为更好地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污染、火
灾和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
竹的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下列范围内严禁生产、储存、批发、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
  1、凤城街道办事处辖内所有居委会以及清郊村委会、电力村、原清远
师范围墙以西南地区。
  2、洲心街道办事处小市片。
  3、东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青云、连塘居民委员会以及金碧湾花园、新
开发区等范围。
  二、在上述地区内生产、储存、批发、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
经清城区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
  三、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在上述规定的地区内燃放烟
花、爆竹的,应先报清城区公安分局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出通告,在
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行李和邮
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
人民政府《通告》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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