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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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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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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4 1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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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清远市农业局根据相关条文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问答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常见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简介,并公布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电话:清远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电话为3373397;清远市工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电话为3864820。 今日本报全文刊登由清远市农业局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问答。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常见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简介等今后连续刊出,敬请广大读者垂注。 1、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是什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涵义是什么?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8项:(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制度。(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4)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7)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问:什么是农业投入品?什么叫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 农业投入品:它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它是指为了防止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用于农业生产,由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予以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4、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明令的“六个禁止”是什么? 答:(1)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2)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3)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5)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6)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 5、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强调的“八个不得”指哪些? 答:(1)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2)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4)监督抽查监测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5)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6)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检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7)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8)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6、问:农产品生产需记录记载哪些事项? 答: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事项有:(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7、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哪些?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受到行政处罚:(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的。(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4)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5)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7)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8)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8、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行政许可有哪些?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行政许可有1项,即: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9、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行政强制有哪些?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行政强制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10、问:由哪个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处分有关违法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处分权如何分工?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2条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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