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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工作的通告
2006-10-09 08: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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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第5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加强清远市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和盘活市区闲置土地,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制度,加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决定开展清理市区闲置土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清远市区(含清城区各街、镇、场)范围。二、闲置土地的确认闲置土地的确认以宗地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颁发日期为准)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在市区内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用地批准文件生效日期计起满一年以上,又未动工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日期。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八)闲置土地的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通知闲置土地使用者限期申报、登记土地情况;
  2、询问闲置土地使用者或其他有关人员;3、对闲置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和摄像;4、查阅、复制闲置土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资料。
  三、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土地闲置费依照市区基准地价确定的级别和范围按土地用途、按年计征:(一)住宅用地:一级5元/m2,二级4元/m2,三级3元/m2,四级2元/m2;(二)商住(综合)用地:一级10元/m2,二级8元/m2,三级6元/m2;(三)工业用地:一级4元/m2,二级3元/m2,三级2元/m2;(四)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特殊用地的闲置土地免收土地闲置费。但权属或土地用途改变时,必须按前三款规定补交土地闲置费。
  耕作条件未被破坏的闲置土地,至今仍由当地村民耕作的,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之日起2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农民实业用地属闲置土地的,两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
  四、闲置土地的处理(一)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在2006年11月30日前,持有效土地权属文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闲置土地登记手续。日后凭登记手续办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和规划报建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闲置土地超过两年的,将由市政府依法按程序有偿或无偿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储备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采取挂牌、招标、拍卖形式重新安排使用。
  1、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缴清规费的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凭原成本的支付凭证核准成本,不计利息。待该地块重新安排使用后按所产生利润总额的20%和原成本一并退回给原土地使用者。
  2、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缴清规费的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凭原成本的支付凭证核准成本,不计利息。该地块重新安排使用后所产生的利润,首先抵缴有关规费和应缴的土地闲置费,剩余利润按20%和原成本退回给原土地使用者。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公益事业单位的闲置土地,原则上无偿收回。
  4、不属前三款所述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政策处理。
  5、闲置土地使用者应自觉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且闲置时间满二年的,由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发的《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2004〕73号)的处置方式执行。
  (四)拟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1、列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地块的详细情况,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
  2、向被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发出处理通知书;
  3、依法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闲置土地地块进行宗地评估;
  4、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该宗用地的有关资料及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地块的范围、面积、闲置时间及原因);
  5、拟定闲置土地的处理方案。闲置土地已作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理方案的拟定工作;
  6、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7、根据发出的处理闲置土地决定书,组织实施收回闲置工作。
  (五)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土地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凡用于经营性项目的闲置土地,必须通过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五、法律责任(一)可复耕的闲置土地,使用者拒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对故意阻碍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远市清理市区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会展中心四楼407、409室。
  联系电话:3361738
  3378798清远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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