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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87分居民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006-07-17 09:21:28

  本报讯 (记者陈柏益实习生邓薇蔡协)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市对销售电价做出调整。根据全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水平,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87分钱,并于8月1日抄表执行。
  具体电价调整内容有:直供直管范围内的大工业、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和趸售用户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2分钱;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一律按居民住宅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降价金额由其它用户承担;代管县各用电分类价格的调整标准,根据该代管县的用电结构按购销平衡原则确定。
  另外,全市范围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而居民住宅用户电价暂不作调整,需待省价格听证会后确定。但据市物价局负责人透露,居民用电价格调整每千瓦时不超过2.87分。
  据介绍,此次电价调整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原煤价格的联动,使发电厂用煤价格提高;二是为了解决水库后期的移民资金问题;三是更好地解决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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