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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2006-07-04 09:10:54

  权威发布 
  
  为依法维护我市的信访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依法到有权处理问题或事项的国家机关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
  (二)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多人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5人以内的代表。任何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与上访活动。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办理机关和上级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同一信访事项。
  (四)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上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上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上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对以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或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有关上访内容的横幅、标语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的;(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故意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交通的;(三)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的;(四)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五)在接待场所损毁公共或他人财物的;(六)在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非法滞留,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上访人在国家机关门前、公共场所或交通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进行。未经批准在上述地点地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劝阻、制止、责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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