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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6-06-19 0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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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发电机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用电设备和人身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营业规范》、《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非并网自备发电机管理。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使用自备发电机必须遵循“申请登记、注重效益、确保安全、兼顾环保”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登记程序
  第四条用户在新装自备发电机前,必须向所在供电营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电气主接线图、自备发电机供电范围、负荷设备清单(容量)、用户平面布置图、自备发电机的额定容量等参数及其保护装置图。
  第五条用户自备发电机应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安装完成后,用户自备发电机必须向供电部门报验,供电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第六条查验合格,由自备发电机企业与供电部门双方签定《防止倒供电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加条款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用户自备发电机,由供电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中毒、火灾事故发生。
  第九条为防止在电网停电时用户自备发电机向电网倒送电,须在电网与自备发电机接口处安装可靠的机械、电气联锁装置或双投刀闸开关。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自发电联锁装置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周期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必须把有关试验报告送所在供电营业窗口备案。
  第十条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用户不得擅自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用户自备发电机应设置独立接地装置,不得与公用电网合用接地装置和中性线。
  第十二条经批准使用自备发电机的企业,必须制订管理制度、运行规程,由持证电工专人操作和维护,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第四章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当地经贸局、供电部门要加强用户自备发电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绝整改的,将取消该用户使用自备发电机的资格。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⒈未经申请登记,擅自将自备发电机投入运行;⒉擅自将自备发电机电源转供给其他用户。经查实,供电部门可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防止倒供电协议书的约定实施违约处理,对危及用电安全的,对自备发电机组实施强制整改,整改不力的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用户向电网倒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清远市经济贸易局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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