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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2006-04-27 0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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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市区人口聚集,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户籍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一、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工作的,凭用人单位证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被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招聘的,凭用人单位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四、市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工作、暂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凭市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其本人户口可迁入市区。
  五、在市区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无犯罪记录的人员,凭《房屋产权证》,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六、在市区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5万元以上的人员,凭投资或纳税的资料证明,经有关部门核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七、为我市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实物,外币按实时汇率结算)以上的人员,凭受赠单位证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八、户籍在市区外的清远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清远市荣誉市民,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九、夫妻双方户籍一方在市区,而另一方户籍不在市区的,其配偶子女户口可迁入市区。
  十、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无犯罪记录的,凭经营地段工商、派出所的证明和社保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十一、在市区从事环卫、殡葬等特殊工种连续三年以上,凭用人单位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十二、在市区工作五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凭社保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十三、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清远市人民政府20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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