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报纸副刊优秀专栏 民间一瞥 潘伟图/文
杀猪并非儆鹅,杀一并非儆百。虽然这群鹅也会迟早被杀。 杀鸡儆猴,语出清代李宝嘉的《官场现形记》,老百姓的说法是“杀鸡给猴看”。 “杀鸡儆猴”存在着严重的逻辑性错误,因为这种做法混淆了是与非的界限,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属灵长类哺乳动物的猴子犯了错误,为什么要属卵生小动物的鸡代其受过呢?是不是因为鸡对人逆来顺受,不会鸣冤叫屈呢?这不是滥杀无辜,草菅鸡命吗?公正的做法是鸡错了杀鸡,猴错了杀猴。 (摄于清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