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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清远大燕河口至飞来峡坝下河道管理的通告
2005-08-18 09:19:13

  权威发布(4)
  清府(2005)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清远大燕河口至飞来峡坝下河道管理,保障河道稳定及防洪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清远大燕河口至飞来峡坝下河道范围是指自北江大燕河出口北江上游至飞来峡水利枢纽大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米以下北江、大燕河及其支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置或者设计洪水位置确定。
  三、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规定,堤防两侧必须留有护堤地,护堤地的范围如下:(一)清东围、清西围干、支堤,从两侧内、外坡脚起各往外延至五十米止为护堤地。
  (二)清北围、白庙围、龙塘围、安丰围、飞水围、杨梅围、秦皇围、皇岗围、大厂围、独树围等堤围,从堤防两侧内、外坡脚起各往外延至三十米止为护堤地。
  (三)其他小型堤围,从堤防两侧内、外坡脚起各往外延至二十米止为护堤地。
  四、在上述河道范围及堤围堤地范围内修建水利、整治河道、建设房屋、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方案及有关资料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须征求清远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意见。
  五、市直、清城区、清新县必须严格控制在本通告确定的河道和有关堤围的护堤地范围内开发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在本通告河道及有关堤围护堤地范围内进行河滩和洲岛开发、围垦土地或种植高杆植物。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予以清障,不予补偿。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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