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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连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2005-04-11 08:58:42

  权威发布(1)
  关于清连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清府〔2005〕34号
  
  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根据《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和清远市政府《关于继续控制清连一级公路沿线用地、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清府〔1997〕65号)文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除局部路段改线外,其余路段基本沿既有路线进行升级改造。因此,从清连一级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不少于30米间距为建筑控制区。
  二、在上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含改线路段)不准抢建建筑物和人工构筑物,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埋设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等地下管线。
  三、对违反清府〔1997〕65号文规定的行为,即自1997年8月8日起,未经县级以上规划、城建、国土、交通、公路等部门批准,擅自在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埋设的管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路段和新改线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清连一级公路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认真做好所辖路段的各项工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清远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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