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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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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7 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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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2004年3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九届四次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和城镇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市跨越式发展,就加快我市富余劳动力就业制定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增加农民收入高度重视,专门下发了中发〖2004〗1号文,省委九届四次全会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对解决“三农”问题所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解决我市“三农”问题,摆在首位的是增加农民收入。而组织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当前农民收入的主要增长点。同时对改变农村传统习惯,提高农民素质,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繁荣农村经济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要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提高思想认识,把抓好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推进我市“三化一园”建设,搞好就业和再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抓,将其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根据我市劳力资源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际情况,全市新增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是:从2004年起至2008年全市共新增就业劳力50万人,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0万人。其中:连州市新增5.1万人,每年新增1.02万人;英德市新增14万人,每年新增2.8万人;清新县新增16万人,每年新增3.2万人;阳山县新增3.5万人,每年新增0.7万人;佛冈县新增3.5万人,每年新增0.7万人;连南县新增3万人,每年新增0.6万人;连山县新增2.5万人,每年新增0.5万人;清城区新增2.4万人,每年新增0.48万人(详见附表)。各县(市、区)、镇(乡、街)、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将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任务分解到镇(乡、街),统筹安排、正确组织引导、定期检查、指导、督促各镇(乡、街)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各镇(乡、街)党委、政府负责组织输送劳动力,建立劳动力的档案,对相关对象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特长等进行造册登记,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等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全力以赴,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和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对口帮扶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本市工业园区、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巩固已有的劳务合作关系,发展新的劳务合作伙伴。每个县(市、区)要在珠三角地区设立1至2个富余劳动力就业办事处。要加强与省外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和劳务中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我市工业园区企业招用工牵线搭桥。 三、宣传发动引导就业各县(市、区)、镇(乡、街)及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必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辟专栏、专访、讲座、免费刊登招工广告,大张旗鼓宣传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好处和成功典型经验,宣传相关就业政策,对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出色的县(市、区)、职业中介机构和积极支持配合工作的各相关部门给予大力宣传报导。 四、抓好培训提高素质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适应经济发展从劳力型向智能型转轨的需要,重点抓好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要整合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全面开展对农村劳动力中男35岁、女30岁以下和城市下岗人员中男50岁、女40岁以下的就业前培训。建立市、县、镇三级培训网络和培训基地,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有侧重地培训一批带“师”级的人员,市一级主要对农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户、中级以上及技术性较强、比较特殊的工种进行培训;县一级主要对各类初级专业和普遍工种进行培训;乡镇一级主要搞好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五、培育市场构建网络根据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在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与省和珠三角地区联网,及时发布用工信息。逐步建立市、县、镇三级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网络,在劳务市场信息网络未建立之前,可借助其他的网络来开展此项工作。各镇(乡、街)要在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作站,对劳动力供求情况全面统计,对17—45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劳动力的个人状况登记造册。建立富余劳动力就业情况逐级汇报制度,各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统计工作,每月向当地镇(乡、街)报送统计情况,各镇(乡、街)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市、区),由县(市、区)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录入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动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和职业培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村和城镇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 六、建立机制政策扶持1、市政府每年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100万元就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经市扶贫办核实的贫困人员的免费培训、免费就业服务、岗前培训补贴、就业宣传和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经费等。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10%以上或在财政切块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资助培训工作。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优先推荐在本市企业就业。 2、对清新县、阳山县、连南县和连山县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户且未有1人输出务工的及城镇低保对象,由市、县两级政府给予免费培训一个劳动力,市政府给予每个培训对象补助30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负责解决。 3、以上年度实际输出人数为基数,完成当年市下达富余劳动力就业任务的县(市、区);对输出本市劳力和输入本市劳工到我市企业务工的市级职业中介机构,其输出输入人员与用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并在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的,经市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市政府按实际输出、输入人数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元的奖励,奖励金由市直接奖到县(市、区)政府或市级职业中介机构(各县级的职业中介机构输出的劳力可计入当地任务,但市财政不予奖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镇(街)、村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4、对于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民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员工培训,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民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的,免缴流动人员调配费。 5、对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扶持和帮助农民实现自主创业成功的金融、工商、税务及市属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给予表彰奖励。 6、对进城就业的农民,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依法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促进农民从农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7、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对已在城镇经商、工作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收入、固定住所和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农民,可转为城镇居民,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只收工本费;对于原来已办理城镇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居住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长期不在城镇居住而户口挂在城镇的,动员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8、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的年底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本年度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和各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民工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县(市、区)、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无完成年度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要向市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当年无完成年度输出任务的,抵扣清委办〖2003〗10号文中对县(市、区)主要领导年度奖励金的30%。 七、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劲头来抓好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局、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宣传部、开发区管委会和政研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富余劳动力就业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为确保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编制部门重新审定,经费纳入财政核拨。各地要建立健全镇(乡、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市的要求落实好编制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以确保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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