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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2004-05-15 11:40:58

  权威发布(5)
  
  颁布清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清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经2004年4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凭《清远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优待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老年人进入市区各公园免收门票,进入市辖旅游景点游览享受半价优惠。
  第六条老年人在市区内乘坐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
  第七条老年人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阅览证。免费进入博物馆参观(外地来办展的除外)。老年人到影剧院观看演出、到群众艺术馆和体育馆进行娱乐健身活动,享受半价优惠(对外承包经营或租场演出除外)。
  第八条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应当设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立老年人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及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邮政、电信、银行、车站、轮渡、商场、饮食、维修等行业,应当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报装住宅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优惠收取工程费用。
  第十二条共青团、教育等部门应组织青年、团员和少先队员志愿定期定户,分片包干,为孤寡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老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四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1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五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优待证》,经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第十七条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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