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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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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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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2 08: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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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27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2004年1月8日清远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讨论和草拟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安排和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二)讨论举行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有关名单草案以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和其他有关准备工作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日程安排,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报告等是否需要作出决议、决定,并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表决;(四)讨论以主任会议名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六)讨论《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所规定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八)讨论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九)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十)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质询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十一)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初审,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三)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四)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十五)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与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审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六)讨论代表议案和建议督办工作的有关重要事项,听取有关工作机构对议案办理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七)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市属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十八)确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的对象、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的形式、方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十九)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二十)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讨论、决定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检查或重大调查研究活动,听取视察、检查、调查结果的汇报,并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二十二)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的重要建议、意见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四)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五)讨论市辖县、区和代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六)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七)讨论常务委员会机关思想、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的事项;(二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主任会议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同意请假外,应当列席主任会议。 第七条主任会议的议题和召开的时间,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确定。 第八条在主任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会议时,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应编印会议纪要。 第九条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条主任会议讨论问题、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必要时,重大问题要进行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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