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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2005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投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01-01 11:24:11



  市直、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投保的管理,节约财政开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清远市中德招标有限公司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统一承保服务进行了竞争性谈判。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中心支公司为2004-2005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投保承保服务单位。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清远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保险业务的公务车辆,全部纳入统一投保范围。市直及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机构车辆投保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省直有关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保险期限
  本次统一投保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投保险种
  根据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对车辆投保险种,原则上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除第三责任险外,用车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选择合适险种。
  四、保险费率
  各成交公司保险费率按承诺的基本险基准保费费率表及服务条款执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将对基本险基准保费率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保险手续
  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内,保险合同已到期需续保车辆和新购车辆,用车单位应及时通知成交公司上门办理承保手续。   六、保费结算
  用车单位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据和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按资金支付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七、服务原则
  为了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杜绝“回扣”现象,今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机动车辆投保工作,原则上实行分片承保管理的办法,即两家成交公司按划定的区域办理承保服务。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正当方式搞恶性竞争,按照承保的范围,严格执行谈判承诺,保险业务员上门服务要持证上岗,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   他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到期续保车辆和新购车辆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实行统一投保。
  全市各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财政大楼七楼;电话:3877328;邮编:511518)。
  各单位可上网查询相关资料,网址:www.qycg.gov.cn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监察局清远市审计局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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