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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向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和活动场所的通告
2003-07-25 09:33:10


  权威发布(10)清府〖2003〗122号
  近年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虽经多次打击,但在我市部分地区仍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为贯彻全省关于迅速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蔓延势头,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和《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现就严禁向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问题,特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文的规定,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都属非法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和活动场所。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和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作出处理。
  三、公安部门不得为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办理《暂住证》;对已办理了《暂住证》,经查实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的,要收缴其《暂住证》。
  四、供电、供水和电信等部门应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居住或活动的场所采取停电、停水、中断通信等非常规措施。
  五、对抗拒、阻碍有关执法人员依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举报电话:3361376,3463234。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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