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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的通告
2003-06-29 15:22:34
关于征收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的通告
清府〖2003〗8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文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市政府决定市区的堤围防护费由清远市地方税务局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堤围防护费由清远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二、代征时间由2003年1月1日起。
三、征收对象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市区江河堤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和其它经营单位。
四、征收标准:(见右图表)五、缴纳地点:清远市地税局各征收单位。六、缴费时间:每季后15天内到各缴费地点申报缴纳。七、逾期缴纳或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清远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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