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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3-06-25 09:19:55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清府〖2003〗101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三)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审核、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技术简单或投资额较少的小项目,可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计划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局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在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之前,应先经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拟建规模、地点、地质状况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报告。
  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拟建规模、建筑面积、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设想;3、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措施;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5、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附件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复杂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重大项目还应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再审批。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或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九条初步设计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要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内容、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经市建设局审查后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
  第十条概算审批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参加,最后由市发展计划局确定。对重要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查后核定。
  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
  项目总概算(含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应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预算结算审核项目的预算和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项目预算应包括施工工程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项目完成规划、征地、三通一平、施工图设计、报建等开工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年度计划安排,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局提出经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市发展计划局商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财政性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清远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管理,按照《清远市政财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一)项目前期费用指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预算审核费用及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二)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所需设备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申请调整项目总概算且需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先经市稽查部门对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属投资包干的项目,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属工程部分发生超投资,由包干企业承担全部超支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做好资产管理。
  产权登记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并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监管。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决算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处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审计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市发展计划局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制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市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 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咨询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投标及预算、结算审核时弄虚作假或者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各环节的审核、审批必须做到优质、高效、精简、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自觉执行廉政规定,不得以权谋私,不准办人情事,不准吃、拿、卡、要;不得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不得违规批准开工和拨付建设资金。违者,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清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规模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工程技术方案
  六、环境保护建设地点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绿化、环境保护所需费用估算,环境影响评价。
  七、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八、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总投资估算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含建设期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等动态投资)和流动资金;
  (二)工程投资构成分析;
  (三)资金计划及筹措;
  (四)有偿使用资金落实还本付息计划。
  十、财务分析、社会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十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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